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发布时间:2024-10-24 来源:专委会秘书处 作者:唐子晴 责任编辑:丁敏

一、协定简介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NAFTA)是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之间的贸易协定,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协定的主要目标是通过逐步消除三国之间的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促进区域内的自由贸易,进而增强北美经济体之间的合作和竞争力。NAFTA不仅仅是一个商品贸易协定,还涵盖了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成为北美地区经济合作的基石。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全球贸易自由化趋势日益显著。在这一背景下,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意识到,通过达成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可以实现多方共赢。尤其是墨西哥希望通过开放经济、吸引外资,来解决当时国内的经济困境;而美国和加拿大则希望通过扩大市场、提升产品竞争力,进一步加强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

NAFTA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89年美国和加拿大签订的美加自由贸易协定(CUSFTA)。CUSFTA的签订为后来的NAFTA奠定了基础。由于CUSFTA的成功实施,美国和加拿大开始考虑扩大协议的范围,将墨西哥也纳入进来。墨西哥的加入将大幅拓宽市场,并加强北美三国的经济联系。

1980年代末期的墨西哥正面临经济改革和结构性调整。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墨西哥来说是一个机遇。通过参与NAFTA,墨西哥不仅希望吸引外资,提升国内制造业水平,还希望通过出口拉动经济增长,解决国内的就业问题和贫富差距问题。

1991年,美国总统老布什与墨西哥总统卡洛斯·萨利纳斯正式启动了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加拿大随后加入。经过多轮谈判,三国在1992年签订了协议,并在1994年正式生效。NAFTA是当时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涵盖了4.5亿人口和约23万亿美元的经济体量。

 

二、协定内容

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在1994年1月1日开始生效以后,到1999年为止,区内贸易成长达97%,双边贸易则以年平均二位数比率之速度成长,至于投资方面,其会员国间之相互投资达2.470亿美元,而外国赴北美地区投资金额亦高达1.2 兆美元,显见NAFTA对于北美地区贸易与投资蓬勃发展贡献巨大。

 NAFTA对于原产地的规定为该协议中最重要的部分,其规定十分详细与严格,目的是为确保NAFTA原产地产品才能享有NAFTA优惠待遇,避免其它国家业者以转运或简单加工之方式搭便车(Free rider),而影响 NAFTA产品之权益;另一方面该规定亦提供会员国海关认定原产地的依据。

1、第四章共有十五条,四个附录,其中附录401是规定各项产品的原产地规定,最为重要;

2、四项基本原则:

完全在NAFTA地区取得或生产,如农、渔、矿产等;

完全使用NAFTA原产地原料,并在NAFTA地区生产;

符合附录401之规定(使用非原产地原料时):关税税则转变(tariff change) 或/及区域产值含量(Regional Value Content,RVC) 达 50 %(净成本法)或 60 %(交易价值法);

未组装产品(Unassembled Goods) 及与零件同属相同之税则号列之产品(Goods Classified With Their Parts),须符合RVC之规定。

3、其它重要规定:

累积(accumulation):第404条规定若最终产品中使用非原产地原料时,生产者或出口商可将非原产地原料中内含的NAFTA地区产值部分列入其最终产品计算RVC,以增加NAFTA地区之RVC 。

微量条款(de minimis):第405条规定,当来自于非NAFTA国家之原料或零件含量不超过其产品价值7% 时,可不需税则号列转变即视为 NAFTA 之产品,惟不适用于第1至第27章之农产品。

4、重要产品之原产地规定:

纺织品:以yarn forward原则,即从纺纱、织布、裁剪至加工为成衣的过程都必须在北美三国境内完成,方能享有关税及配额上的优惠待遇。

汽车:以税则号列转变及符合区域产值含量(RVC)为原则,惟其RVC须以净成本计算,并分二阶段调升至2002年之60%及62.5%。

电子产品:以税则转变为原则,并以符合RVC为辅。

5、 产地证明书

NAFTA原产地证明书已有统一格式,并有英文、法文西班牙文等版本,该证明书是由出口商或制造商据实填写申报。

6、 结论:

NAFTA原产地规定的内容可知,其规定十分严格和复杂,外国投资企业赴当地投资应认真评估其生产的产品是否能符合该原产地规定,不然仍然不能享有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