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史发展
(一)成立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代表着人类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机构中的最高殿堂。人类寻找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机制的尝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在漫长的历史中形成了多种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联合国宪章的第三十三条逐一列举了这些方法,它们包括:谈判、调查、调解、和解、仲裁、审判等。国际法院就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中的审判机构。
然而国际法院(ICJ)并非第一个国际审判机构,常设国际法院(The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的产生早于国际法院。事实上,常设国际法院(PCIJ)就是国际法院(ICJ)的前身。基于“世界联盟”的盟约,国际常设法院(PCIJ)于1922年正式在海牙的和平宫建立。国际常设法院的法官由国际联盟的委员会以及国际联盟大会共同而独立的选任,其主要职责包括受理任何成员提交的诉讼申请,以及对其职能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二战后,世界形势发生变化,国际联盟面临解散。常设国际法院不再适合变化后的世界形势,世界需要新的国际审判机构。1943年年初,英国发起组建新的国际审判机构的倡议,并且邀请了来自十一个国家的法学家在伦敦进行讨论。在经历了19场会议的讨论以后,对组建新的国际司法机构提出了四点建议:
1.新的国际审判机构应当建立在常设国际法院的基础之上;
2.新的国际审判机构应当有咨询管辖权;
3.新的国际审判机构做出的裁决不应具有强制效力;
4.新的国际审判机构在重大政治性事务上不应具有管辖权。
在1943年的10月30号,中国、苏联、英国和美国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声明建立一个国际审判机构的必要性。并且强调,新的国际审判机构将秉持各国主权平等的原则,面向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开放,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在各方的推动下,关于组建国际法院的会议于1945年在美国的圣弗朗西歌市召开,50多个国家参与了这次会议,并就关键性问题达成了一致。会议成果和1944年伦敦会议提出的四点建议基本相同,并且确定了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六大常设机构之一。值得一提的是,《联合国宪章》明确指出《国际法院规约》是建立在常设国际法院的实践基础之上。
随着1946年联合国大会的第一次召开,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六大常设机构之一正式设立。国际法院的第一任庭长法官由国际常设法院上一任法官何塞·古斯塔沃·格雷罗(José Gustavo Guerrero)担任,总部位于海牙。
(二)成员国
《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为主权国家。因为国际法院是联合国常设机构之一,所以某一国家加入联合国时自动成为《国家法院规约》缔约国,目前《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为联合国193个成员国。但是规约缔约国除非自愿表示接受国际法院管辖外,不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这一权利可以由缔约国通过声明放弃,承认国际法院对其有强制管辖权,目前有73个国家做出了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
此外,非缔约国成员经安理会决定可以成为《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非规约缔约国在不违反现行有效公约下经安理会同意可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或接受国际法院管辖。
(三)现任法官
国际法院由联合国大会和常理会选举出的15名法官组成,每位法官的任期是9年。在选任这15位大法官时,联合国大会和常任理事会同时举行投票,但是单独进行。想要正式被选任为大法官,候选人必须在两个机构同时得到绝对多数的选票。由于这样的严苛的选任要求,很多时候投票要举行好几轮。
为了确保法官选任的连续性,每三年就要举行一次针对三分之一的法官的选举。法官有资格连选连任。在某位法官在任期内辞职或死亡时,国际法院会启动特别的选举程序来填补该名法官未完成的任期。法官的换届选举在每年秋季的联合国大会期间举行,地点在美国纽约。选举出的法官将于次年二月六日正式就职,此后国际法院会举行一次秘密投票来确定本届的院长和副院长人选。
所有《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都有权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提名并不是由各国政府做出,而是由国际常设仲裁庭的本国成员做出。换言之,是由四名有资格参与国际仲裁庭的国际法专家进行提名,而这些法学专家本身是根据1899年以及1907年海牙公约的规定选出。对于不是国际常设仲裁庭的成员国来说,候选人由依照同样方式组成的专家小组提名。每个国家的四位专家小组可以提名四位候选人,提名的四位候选人中最多只能有两名本国国民,其他两名候选人可以是任何国籍——即便他的所属国没有承认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或根本不是《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候选人名单应该在其选定的期间内送至联合国秘书处。
法院院长琼·多诺霍(Joan E. DONOGH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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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国籍 |
1 |
院长 琼·多诺霍 |
美国 |
2 |
副院长 基里尔·格沃尔吉安 |
俄罗斯 |
3 |
彼得·通卡法官 |
斯洛伐克 |
4 |
罗尼·亚伯拉罕法官 |
法国 |
5 |
穆罕默德·本努纳法官 |
摩洛哥 |
6 |
阿卜杜勒卡维·艾哈迈德·优素福法官 |
索马里 |
7 |
薛汉勤法官 |
中国 |
8 |
朱莉娅·塞布廷德法官 |
乌干达 |
9 |
达尔维尔·班达里法官 |
印度 |
10 |
法官帕特里克·利普顿·罗宾逊 |
牙买加 |
11 |
纳瓦夫·萨拉姆法官 |
黎巴嫩 |
12 |
法官岩泽裕二 |
日本 |
13 |
格奥尔格·诺尔特法官 |
德国 |
14 |
法官希拉里查尔斯沃思 |
澳大利亚 |
15 |
莱昂纳多·内梅尔·卡尔代拉·布兰特法官 |
巴西 |
(四)书记官处
书记官处是只对法院负责的常设行政秘书处,由一名书记官长领导,一名副书记官长协助。因为国际法院既是一个司法机构又从属于国际组织,所以书记官处的既负责法院的行政管理事务,也行使着国际组织秘书处的职能,书记官处的活动横跨了司法、外交和行政三个领域。
书记官处由三个主要部门(法律事务部;语言事务部;信息事务部)和一些技术部门(人事/行政;财务;出版物;图书馆;信息技术;档案、索引;文本处理;安全事务以及一般协助)组成,此外还有十五位法官的秘书。目前,书记官处由法院或书记官长任命的约 100 名书记官组成,这100名书记官中既有永久性职员,也包括合同制职员。
书记官处所有职员在开始履行职责时都要做出忠于职务,谨慎履职的宣誓。这些书记官享有与驻海牙同等外交级别的使团成员相同的特权和豁免。同时,他们受到国际法院制定的《工作人员条例》和《书记官处指示》的约束,其就业条件、薪金和养恤金权利与同等职类和级别的联合国官员相同。
二、宗旨原则
国际法院是世界的大法庭,它依照《联合国宪章》以及《国际法院规约》开展活动,主要职权包括对提起诉讼的主权国家具有诉讼管辖权,已及对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法律请求具有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依照国际法对案件做出裁决以及对相应法律问题提出咨询意见。由于审理主权国家这一特殊性,国际法院除了秉持正义原则外,还格外强调法官的独立性以及各国诉讼权利的平等。如果15位法官中没有来自被审理国家的法官,该国家可以指定一位法官作为专案法官参加案件审理。
(一)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两类:一类是诉讼管辖,一类是咨询管辖。诉讼管辖有三种形式:①自愿管辖,即国家可以在它们之间发生争端之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法院审判。②协定管辖,即国家在它们之间的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遇于条约的解释及其他特定事项发生争议交由法院审判。③任择强制管辖,即法院对事先声明接受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并承担同样义务的国家间诉讼案件的管辖。
当国家间发生争端或对条约或协议中的条款发生争议,其中一方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时,法院受理,法院即行使诉讼管辖权。
法院接受以国家作为对象的诉讼者,且只限于国家,对于个人提出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法院按照规定,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可要求公共国际团体提供有关情报,此外,若公共国际团体自愿提供与正在审理中的案件相关的情报,法院应当接受。
《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可以向国际法院提交管辖申请书,对承认强制管辖权的国家具有诉讼管辖权;对不承认强制权的国家,需得到请求书针对国家的同意才具有诉讼管辖权。缔约国提交的所有案件以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或协约中所规定的一切事件,都属于法院诉讼管辖范围内。
此外,承认法院对其具有诉讼管辖权的缔约国,对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经确定后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以及因为违反国际义务应当赔偿的性质和范围,各缔约国不须另行特别协定,而由国际法院进行裁定。
(二)诉讼程序
《规约》和依《规约》制定的《法院规则》对诉讼案件的程序作出了规定。现行《法院规则》制定于1978年,一些条款后来经过修改(最近的修正案于2020年6月25日生效)。
诉讼程序包括当事国提交和交换书状的书面阶段,以及当事国代理人和律师出庭参与法院公开审理的口头阶段。由于法院有两种官方语言(英语和法语),以其中一种语言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都会被译为另一种语言。
口头程序之后,法院进行闭门合议,而后公开宣读判决。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不得上诉。如果当事国有一方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诉诸联合国安理会。
从1946年起,法院已做出141个判决,所涉争端包括陆地边界、海洋划界、领土主权、禁止使用武力、违反国际人道法、禁止干涉别国内政、外交关系、人质事件、庇护权、国籍、监护、通行权和经济权利等问题。
当国家之间发生纠纷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自行调解时,可以提出请求书的方式向国际法院起诉,请求书中除了说明请求当事国、被告当事国和争端事由,同时应该尽可能指明认为法院拥有对其管辖权的法律理由、诉讼请求的性质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简明的理由陈述。
此外,可以签署请求书的对象包括请求当事国的代理人、该当事国驻法院所在地的外交代理人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其中,若请求书由该国外交代表以外的人签署,请求书还需要该签署被外交代表或请求国外交部主管当局认证才可生效。
同时,书记官长应该立即将经过认证的请求书副本转送至被告国。尽管该请求书经过认证且法院对诉讼具有相应的管辖权,但如果被告国不同意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法院不得将该请求书登入案件总表,也不能采取任何程序和行动。
(三)咨询管辖权
除了诉讼管辖权,法院还拥有咨询管辖权。在由联合国宪章授权的任何团体发出请求或这些团体依照联合国宪章发出请求时,法院可发表职责范围内的法律咨询意见。启动咨询程序的对象仅限于国际组织,只有国际组织能够在法院启动咨询程序。目前有权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机构是联合国的五个主要机关和联合国系统内16个专门机构。
当联合国宪章授权的组织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规定有权请求咨询意见的机构通知法院做咨询意见时,法院必须迅速作答。在法院认为不应过早给予答复时,法院应履行一切必要的步骤,并应尽早开庭,以便对请求进行审讯和评议。一切咨询意见的请求均应由联合国秘书长转交至法院,特殊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由经授权提出请求的机构的行政首长转交至法院。
另外,凡是向法院请求咨询意见的组织或机构,在启动咨询程序的同时,还应提交包含所要咨询意见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详细的描述的申请书,并附上足以阐释该问题的所有相关文件。收到咨询意见后,法院书记官长应通知所有有权在法院出庭,并能够为咨询问题提供情报的国家、国际团体,声明法院在所定期限内准备接受关于咨询问题的书面陈述或准备在公开审讯时听取口头陈述。如果咨询意见的请求是关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实际上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提出的,法院有必要首先查明所涉及的这些国家的意见。
法院完成审讯和评议并通过咨询意见后,该意见应在法院公开庭上宣读。咨询意见中应当包含下列内容:发表咨询意见的日期、参加的法官的姓名、咨询程序的概述、事实的陈述、法律上的理由、对向法院提出的问题的答复、构成多数的法官的人数和姓名以及该咨询意见的权威性的声明。
原则上,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是咨询性质的,因此对请求该意见的组织或机构不具有约束力。但是,相关机构可以通过法律文书或规章事先规定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约束力。
(四)适用法律
国际法院依照其制定的联合国宪章及根据此宪章制定的法院规约来行使其权力,法院依照国际法对于各项争端进行判决,裁判适用的法律渊源有:
国际条约,确立诉讼一方的当事国需承认法院规约,国际条约和公约;
国际习惯,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承认的没有明确成文的习惯常常纳入法院判决中;
一般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不同,法律原则大多无法明确用于对案件进行直接判断,如:商业道德;
各个国家的司法判例及法学学说,各个国家的司法判例及法学学说也可以作为确定法律适用时的辅助资料,帮助对诉讼进行合理判决。
(五)法院分庭
法院设立简易程序分庭,此分庭由法院成员组成,成员共五人,其中法院院长和副院长为当然成员,其他三名成员按法院规则选出,此外,法院每年还应选出两名候补成员。另外,法院决定设立一个或多个分庭时,同时应设立每一分庭所要审理的案件类别、分庭成员名额、其任职期限及就任日期。
上述成员的选举应于每年2月6日后尽早举行,分庭成员通过选举后即时就任且持续任职至下届选举为止,允许连选连任。选举时应考虑到法院内所有成员对成立该分庭所要审理的一类案件可能需要掌握的特殊知识、专业技能或相似经验。若出现分庭成员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再是分庭成员时,其位置由两名候补人接替,候补人员因此成为分庭正式成员,其原有职位则应选出另一名成员接替。当在上述接替中,缺数额大于现有候补成员人数,则应在两名候补成员成为正式成员后对仍有的缺额及候补成员中的缺额尽快进行补缺选举。
出庭时若分庭成员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在某一特定案件中出庭时,须由两名法院成员中年长者在该案件中代替出席。法院有权撤销分庭,但不妨碍有关分庭结束悬而未决案件的责任。
(六)裁决效力
《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明确:“法院之裁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也就是说,法院判决只对特定案件中的双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而对于判决的效力是否包括当事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相关利害关系方能否援引判决要求当事国国内法院执行判决,判决能否在当事国内享有直接可执行的效力,《规约》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法院裁决在当事国国内法院的效力还与裁决所依据的国际条约或协定(这些条约和协定是双方当事国都批准加入)有关,判决一般是认定当事一方或双方违反其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协定的某些规定而判定其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联合国宪章》第94条第一款重申联合国每一会员国为任何案件之当事国,承诺遵行国际法院之判决,第二款则赋予了当事国在一方当事国不履行国际法院判决规定的国际义务时可以向安理会申诉,安理会可以通过建议或决定的方式来执行判决。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法院裁决并不具有先例的效力,也不能约束其他诉讼国和国际法院本身。事实上,国际法院在处理案件时,经常从自身先前的裁决中寻求指引,并且将自身的先例作为裁决中的重要法律依据。
无论是《规约》第59条还是《联合国宪章》第94条都未明确规定关于条约在当事国国内法院的效力,因此当事国以宪章规定不明确或判决的执行需要国内法律制度的合作等理由来否定判决对当事国法院的效力的情况时常发生。
(七)法院相关机构
除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有权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外,联合国的其他三个机关: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大会临时委员会也有权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请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另外,其他国际组织或机构也拥有此权利。如: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开发协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世界气象组织;国际海事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等。
(八)出版刊物
有权在法院出庭的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以及世界各大法律图书馆都存有法院分发的出版刊物。这些出版刊物的目录皆有英文和法文两个版本,可在法院网站“出版物”标题下查阅。
法院出版物分为若干系列。两个作为年刊的系列分别是:《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汇编》(《国际法院判例汇编》)和《国际法院年鉴》。国际法院判例汇编既有年合订本,也有每月作出的裁判单独成册;《国际法院年鉴》全部经过重新设计,2013-2014年刊首次以双语形式出版。
另外,提交法院的诉讼案件的起诉文书(提起诉讼请求书和特别协定)、法院接到的参加诉讼请求书、参加诉讼声明、关于指示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和关于发表咨询意见的请求也以双语印制出版。在案件中提交给法院的书状和其他文件也汇编成册,作为《书状、口头辩论和文件》系列出版,该系列分为几卷,载有包括附件在内的书状全文以及公开听审的逐字记录,方便从业人员全面了解当事国阐述的论点。
《关于法院组织的法令和文件》系列中出版了关于法院组织、运作和司法惯例的各项文书;书记官处出版的《文献目录》列出了其注意到的、与法院有关的著作和文件,自2004年以来,《文献目录》不再每年以单行本的形式发行,而以多年卷形式按需印刷;《国际法院:服务和平与正义事业75年》是特别插图书,纪念法院成立七十五周年,由书记官处制作,在编排上考虑了公众的需求,涉及法院的历史、法官和书记官处、诉讼程序当事国、司法活动指导原则以及法院对国际法特定领域的贡献;《官方礼物和捐助》是一本概述了不同国家、法官和其他方面在过去100年向法院及其前身赠送的礼物和给予的捐助的小册子。
除了以上所述刊物外,国际法院还有其他出版刊物,可在法院网站“出版物”标题下查阅。
三、 最新发展动态
(一)琼·多诺霍院长发表重要主题演讲
2023年1月12日,国际法院院长琼·多诺霍(Joan E. DONOGHUE)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年度旗舰活动中发表了主题演讲,本次年度旗舰活动的主题是“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中促进和加强法治:国家间的法治”。琼·多诺霍院长首先对日本外相林芳正先生表示感谢,她感谢林先生召开的有关国家间法治的公开论坛,能够在荷兰海牙(国际法院所在地)线上参加论坛,她表示自己感到非常荣幸。同时,琼·多诺霍院长也感谢秘书长做的情况介绍,琼·多诺霍院长的发言侧重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在推进国家间法治的作用。
琼·多诺霍院长讲到:在过去几十年中,会员国作出了不懈的努力,践行和宣示它们对法治和《联合国宪章》(United Nations Charter)(以下简称《宪章》)原则的承诺。在这些努力中值得注意的是1970年大会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的《友好关系宣言》(Friendly Relations Declaration)(以下简称《宣言》)。《宣言》明确地说明了各国应当“以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与正义的方式,和平地解决国际争端”。12年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马尼拉宣言》(Manila Declaration on the Peaceful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进一步探讨了和平解决争端的义务与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之间的关系,其中规定:“无论是争端的存在亦或和平解决争端程序的无效均不应作为任何缔约国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正当理由”。大会通过《宣言》的一个核心目标是“促进各国间的法治,特别是推动《宪章》所载原则的贯彻落实”。自那以来,《宪章》中没有出现“法治”一词,但在国际法院内部产生的许多决议和报告中都使用了这个词。“法治”的内容在各国国内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尽管各国对于法治的理解和定义并非完全相同。例如,一些国家强调实质性法治,如法律面前的平等,而另一些则侧重于形式和程序法治,如独立司法机构对行政行为的审查。然而,我们应当承认,实现从国内法治到国家间法治的转变是十分艰难的。当考虑到法院判决在推进法治方面的实际作用时,从国内法治到国家间法治的转变存在困难尤其明显。
在各国国内,法治得以很好贯彻的原因之一是:司法机构的存在和运作对主权国家组成部门中“一切有权力的管理机构”施加了制约,司法机构有权打击行政机关超越权限所实施的行为。当然,在国家体系内,行政机关和其他实体不能通过意思表示来拒绝法院的管辖权。但在国家之间,国家可以通过拒绝同意管辖权来避免强制性和有约束力的国际争端裁决。这意味着,作为一种结构性约束,国际法院和法庭的裁决远不如国家内法院的裁决有力。在国际层面上,主权国家的意思表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际裁决是否得到承认和执行。如果各国在宣布其忠于国家间法治时言出必行,它们就有责任保持克制和容忍,不得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解决争端,必须准备好让国际法院和法庭评估其行为的合法性。国家间的法治要求各国将世界范围内的优先事项纳入其自身利益的考量范围,即使这些更广泛的优先事项在特定情况下似乎与其短期目标相矛盾。参加这场公共论坛的每一个人都非常清楚,各国非常珍视自己的自治权,并努力维护自己掌握的任何权力。我们还知道,国家领导人往往将短期和狭隘的目标置于更广泛和更长远的利益之上。在国际社会中,法治的理念正与各国竞争对抗的趋势不断斗争。
面对复杂的国家间法治形势,琼·多诺霍院长表示:现在不是法治挥舞投降白旗的时候!国际法院的会员国对待国际裁决的方式可以对实现国家间法治产生重大影响。琼·多诺霍院长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首先是真正致力于法治的国家必须委托国际法院和法庭对法律争端进行司法解决——当一国逃避有约束力和强制性的第三方争端解决时,这个国家对法治的宣称是毫无意义的。第二,参与国际争端解决不仅仅意味着接受管辖权,各国还必须参与对其提起的诉讼。如果他们认为某一特定机构缺乏裁决争端的管辖权,那么这些国家应该出庭并提出有关管辖权的主张。第三,法治要求各国系统地遵守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院和法庭的裁决,即便这些裁决有时和本国利益相左。但令人鼓舞的是,迄今为止国际法院裁决的绝大多数案件都得到了遵守,即使不利的司法判决在国内造成压力,迫使其放弃这些法院和法庭的管辖权。具体做到上述三点建议对国家领导人来说,似乎比背诵法治的重要性要困难地多。然而,维护和加强一个强有力的国际裁决制度,是最有利于所有国家的长期战略利益。最后,琼·多诺霍院长指出,国家间法治概念不仅适用于国家,而且适用于包括国际法院在内的国际组织,琼·多诺霍院长呼吁会员国作出更多努力,使其行为与法治的要求保持一致,同时强调国际法院也必须尽其所能,根据国际法在各国同意赋予它们的管辖范围内,以认真和公正的方式对提交给它们的争端作出裁决。国际法院的法官必须始终认真对待这些责任,并铭记《宪章》赋予他们在实现国际法院宗旨中的重要作用。
(二) 国际法院判决美国为冻结伊朗资产的行为支付赔偿
2023年3月30日,国际法院的法官裁定,美国允许国内法院冻结一些伊朗公司的资产属于非法行为,国际法院同时命令美国支付赔偿金,具体金额有待确定。从判决文书上看,伊朗似乎是这场国际争端中的胜利方,但是国际法院执行对美国做出裁决非常困难。国际法院表示,它对伊朗央行17.5亿美元的冻结资产没有管辖权,这使得伊朗在法庭上的胜利难以在现实中实现。
1. 案件基本事实
美国与伊朗于1955年8月15日签署了《友好条约》,该条约于1957年6月16日生效。在1979年初伊朗革命和1979年11月4日美国驻德黑兰大使馆被占领之后,伊朗和美国于1980年停止外交关系。1983年10月,美国海军陆战队在黎巴嫩贝鲁特的军营遭到轰炸,造成241名多国维和部队的美国军人死亡。美国声称,伊朗应对这次爆炸事件以及随后的恐怖主义行为和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负责,伊朗称这些指控不实。1984年,美国根据其国内法将伊朗定为“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此后一直保持这一认定。
2002年,美国颁布了《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法》,允许对根据1996年《外国主权保险法》修正案作出的判决采取某些强制执行措施。2008年,美国进一步修订了《外国主权豁免法》,扩大了可用于清偿债权人的资产类别,包括了被指定为“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的国有财产。
2012年,美国总统发布行政命令,冻结由美国境内或“由任何美国人拥有或控制、由任何外国分支机构拥有或控制”的伊朗政府资产,伊朗中央银行(Bank Markazi Iran)和其他伊朗金融机构的资产也包括在内。同样在2012年,美国通过了《降低伊朗威胁与叙利亚人权法》,规定对伊朗中央银行的资产进行强制执行以偿还彼得森案中伊朗的债务。伊朗中央银行在美国法院对这一条款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但美国最高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在美国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之后,美国法院在伊朗缺席判决的情况下作出了许多损害赔偿判决。
在伊朗与世界主要大国恢复2015年核协议的努力陷入僵局后,美国和伊朗的关系一直处于紧张状态。2016年6月14日,伊朗向法院提起了目前的诉讼程序,称由于美国的行政、立法和司法行为,伊朗和伊朗的实体正在遭受严重和持续的伤害,违反了1955年签订的两国友好条约。该友好条约签订在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之前,而伊朗在伊斯兰革命中推翻了美国支持的沙阿(Mohammad Reza Shah) ,随后美伊关系中断,华盛顿最终在2018年退出了该条约。
2. 国际法院最新判决
2023年3月30日,国际法院的法官裁定,美国允许国内法院冻结一些伊朗公司的资产属于非法行为。尽管如此,国际法院裁定在冻结伊朗商业公司和实体的资产时美国尚未推出该条约。主审法官基里尔·格沃尔吉安(Kirill Gevorgian)说:“法院裁定美国违反了《友好条约》规定的义务,伊朗有权获得赔偿,双方有24个月的时间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国际法院将启动新的诉讼程序来确定赔偿。” 法官们还解释道,法院对美国持有的伊朗中央银行17.5亿美元资产没有管辖权,因为该银行不是商业企业,因此不受条约保护。
美国国务院代理法律顾问理查德·维塞克(Richard C. Visek)在一份书面声明中表示,该裁决驳回了伊朗的“绝大多数请求”,尤其是涉及中央银行资产的部分。理查德·维塞克还补充道:“这是美国以及由伊朗恐怖主义受害者的重大胜利”。而伊朗外交部则在其推特账户上宣布获胜,称国际法院的判决证明了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是非正义的。由伊朗支持的部队和美国驻叙利亚人员发生武装摩擦,这项裁决是在这种美国和伊朗之间的紧张局势加剧之际作出的。
总体来看,国际法院的裁决具有约束力,但却没有强制执行的手段。同时,美国和伊朗都有过无视国际法院裁决的历史。
(三)国际法院应联合国大会请求针对气候变化发表咨询意见
在2023年3月29日的联合国大会上,各国政府批准了一项决议,承认气候变化带来的巨大挑战,并呼吁国际法院(ICJ)就其如何与国际法相交提供咨询意见。瓦努阿图的总理称该决定是“史诗般的气候正义的胜利”。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解释了现有的国际法,而不是创造新的法律义务,并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的国际影响力仍不容忽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成员、新加坡国立大学国际法中心主任表示,该意见将“为各国在气候变化方面的法律义务及其法律后果提供明确指导”。该决议标志着“追求气候正义的一个转折点”,巴西气候与社会研究所的法律和气候协调员博尔赫斯(Caio Borges)说。
“法院的意见无疑将塑造未来国际气候谈判和国内和国际层面的气候诉讼的轨迹”,博尔赫斯补充道。联合国大会(UNGA)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国际法院(ICJ)发表咨询意见,阐明各国根据国际法有义务保护气候系统免受人为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GHG)排放的影响,“这一问题对于各国和今后的可持续发展都有重要意义。”联合国大会正在寻求明确各国由于其作为或不作为而“对气候系统和环境的其他部分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后果,这些问题涉及:“特别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或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尤其是小岛屿发展中国家(SIDS);和在今后受此类不利影响影响的国家和个人。
该决议由太平洋岛国瓦努阿图牵头,由13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共同提出。尽管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联合国新闻报道指出,“它们具有法律权威和道德影响力。”瓦努阿图总理阿拉托伊·伊什梅尔·卡尔萨考(Alatoi Ishmael Kalsakau)提到:“这不是灵丹妙药,但它可以为气候行动做出重要贡献,包括通过在《巴黎协定》下催生各国更高标准的合作。”此外,“这样的意见将有助于大会、联合国和会员国采取我们世界迫切需要的更大胆、更有力的气候行动。”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沃尔克·图尔克对这项决议表示欢迎,他表示,“这可能成为采取更大力度和更加公平的气候行动的重要推动力量。”
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批准其第六次评估报告(AR6)的综合报告(SYR)十天后,该决议被广泛认为是气候正义的胜利。这篇综合报告概述了现在可用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人为气候变化的多种、可行和有效的选择”。国际法院成立于1945年,该法院是联合国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处理:民族国家之间的法律纠纷;就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向其提出的法律问题征求咨询意见。
(四) 国际法院出版最新一期年鉴
2023年上半年,国际法院宣布出版其《2020-2021年年鉴》,本卷以双语格式制作,是该系列的第75版。出版年鉴是国际法院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惯例,历年的年鉴记录了其自1946年以来的重要司法活动。具体来说,年鉴的内容包括开展的相关司法活动、组织规范、管辖权的信息以及法院的程序等。
第一个进入国际法院案例清单的案件是1947年5月22日提交的科孚海峡案(英国诉阿尔巴尼亚)。自那时起直到2021年7月31日,法院收到了共152起诉讼案件和27起咨询案件。法院共作出判决137件,咨询意见28件。此外还发出了599份命令文件,虽然其中426项命令涉及确定或延长提交书面诉状的时限,但其他173项命令涉及了实质性的事项,如采取临时措施、反诉、干预、中止、任命专家等。
根据国际法院规章,书记官处负责法院的出版物发行。此外,它还不定期出版纪念出版物,例如2016年出版的庆祝国际法院成立七十周年的书籍。目前,法院的出版物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五个系列:
1、判决、咨询意见和命令文件
判决、咨询意见和命令文件包含法院判决的英语和法语报告。国际法院的每项决定一经作出,即以分册的形式发布。每年都会将做出的判决、咨询意见和命令文件进行收集并且出版。并根据总页数装订成一到三册,每册后都附有索引。该系列出版物迄今已出版72卷合订本。
2、书状、口头辩论、文件
本系列出版物在具体案件结束后出版,包含与案件相关的英语或法语文件。其范围包括提起诉讼的材料文件、书面诉状及其附件、口头诉讼的详细记录以及书面诉讼结束后提交给法院的全部文件。根据材料的长度,每个案例发行一卷或多卷。
3、关于国际法院的组织文件
该系列由规范法院行为的各种章程组成。已出版六种双语版本(英语和法语),最新一期于 2007 年出版。其中包含《联合国宪章》、《法院规约》和《法院规则》、《实践指南》和其他相关文本。本出版物即将发布的修订版将包括更新后的《法院规则》和2019年10月21日修订的《法院实务指南》。
4、年鉴
自从1946开始,国际法院每年出版一本年鉴,其中记录了上一年8月1日至当年7月31日期间法院的工作。该出版物以前有英语和法语两个版本,而现在以单一双语版本出版,本次出版的年鉴是系列中的第75期。
5、参考书目
书记官处发布了参考书目,列出了与国际法院有关的重要作品和文件。
(五)加拿大和荷兰王国就“酷刑”问题起诉叙利亚共和国
2023年6月8日,加拿大和荷兰王国联合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提起诉讼原因是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涉嫌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公约》”)的行为向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ICJ)请求做出临时措施。
加拿大和荷兰王国在申请中称,“叙利亚至少从2011年就开始暴力镇压平民示威,并在叙利亚局势演变成旷日持久的武装冲突时,犯下无数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包括对被拘留者实施不人道待遇、将他们置于不人道条件拘留场所、强迫失踪、使用基于性别的暴力以及针对儿童的暴力”。他们称,“这些违法行为还包括使用化学武器,使用化学武器是一种国际法明确禁止的行为,可以导致大量人员死亡、受伤以及造成严重的身心痛苦,阿拉伯叙利亚利用这种方法恐吓和惩罚平民。”加拿大和荷兰根据《法院规约》第36条第1款和《禁止酷刑公约》第30条第1款确立法院的管辖权,他们和叙利亚都是这两个公约的缔约国。
两原告国请求国际法院裁判并宣告:叙利亚违背了其基于《禁止酷刑公约》第2、7、10、11、12、12、14、15、16、19条所承担的义务;叙利亚应完全接受就其国际不法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叙利亚应终止其正在进行的违背《禁止酷刑公约》的非法行为,履行其所应承担的公约义务;叙利亚应提供不再违背公约的承诺和保证;对于那些应对酷刑行为负责者,叙利亚应进行调查、起诉和惩罚,同时在审判中要提供公正对待这些负责者的保证;叙利亚应对受害者提供补偿,包括赔偿和重新安置等救济措施。根据《法院规则》第74条,“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应优先于所有其他案件”。提起诉讼的申请书和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书由国际法院提供。
根据《法院规约》第41条和《法院规则》第73、74和75条,加拿大和荷兰共同在申请书中提交了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以维护和保护公民权利”。他们指控叙利亚仍在违反《禁止酷刑公约》,并希望国际法院可以通过裁决保护叙利亚境内目前或有可能遭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公民的生命和身心健康”。
(六)国际法院院长琼·多诺霍法官在国际法委员会第七十四届会议上发表讲话
2023年7月18日,国际法院院长琼·多诺霍法官在国际法委员会第七十四届会议上发表讲话,国际法院与国际法委员每年有交换意见的传统,本次讲话是对这一传统的延续。
琼·多诺霍介绍到,自2022年6月举行会议以来,国际法院已就5个案件举行了听证会,其中一个包括资助恐怖主义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CERD)相关诉讼案件。一年来,法院作出了五项判决,法院院长发布了25项涉及程序或实体问题的命令。在后续的发言中,琼·多诺霍院长对每项判决做出了简要介绍。
2022年7月22日,法院就适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案件(冈比亚诉缅甸)(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的初步反对意见作出了判决。该案是冈比亚对缅甸提起的,指控缅甸政府对罗辛亚群体成员的纵容行为违反了《灭绝种族罪公约》规定的义务。缅甸对管辖权和可受理性提出了四项初步反对意见,其中,缅甸提出,冈比亚没有资格提起诉讼,因为冈比亚不是“受害国”。法院在裁决中认为,冈比亚作为《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缔约国,有权就缅甸涉嫌违反其义务的行为起诉缅甸。法院回顾其先前的判例,认为《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在遵守该条约规定的相关义务方面具有共同利益,因此任何缔约国都有权就涉嫌违反《公约》的行为援引另一缔约国的责任。因此,法院认为冈比亚有资格提起诉讼,有关本案实质的诉讼已恢复。
2022年12月1日,法院对锡拉拉河水域地位和使用纠纷案(智利诉玻利维亚)(the Dispute over the Status and Use of the Waters of the Silala)作出判决。锡拉拉河发源于玻利维亚领土,然后向西南流入智利。在该案中,法院被要求对有关锡拉拉河的某些索赔和反索赔作出裁决。双方在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受习惯国际法管辖,因为智利和玻利维亚均未加入任何相关条约,包括1997年《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在判决中,法院指出,诉讼过程中双方的立场在许多方面不存在冲突。法院认为,智利提出的许多主张和玻利维亚提出的反主张不再有任何法律意义,因此,法院无需就此作出裁决。
2023年3月30日,法院就某些伊朗资产案(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诉美利坚合众国)(Certain Iranian Assets)作出判决。在美国采取某些立法和行政措施后,美国法院对伊朗的国有实体做出了一些缺席判决。伊朗和某些伊朗实体的资产,包括伊朗中央银行(即马卡⻬银行)在美国或国外被强制执行,已分配给美国法院判决的债权人。伊朗辩称,美国违反了1955年8月15日签署的《友好、经济关系和领事权利条约》规定的义务。法院裁定美国有义务赔偿伊朗遭受的的损害性后果,并裁定,如果双方未能在自该行为之日起24个月内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判决,任何一方有权请求由法院解决。
2023年4月6日,法院就1899年10月3日仲裁裁决案(Arbitral Award of 3October 1899)(圭亚那诉委内瑞拉)被申请人提出的初步异议作出判决。2018年圭亚那就此案提起诉讼时,委内瑞拉认为法院缺乏管辖权,表示不会参与诉讼。法院于2018年6月发布命令,裁定本案首先有必要解决管辖权问题。在就该问题提出书面和口头答辩后,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判决,认为该申请涉及1899年10月3日美国与委内瑞拉签署的协议的有效性,所以国际法院拥有管辖权。
2023年7月11日,法院审理了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之间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案件(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Question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Nicaragua and Colombia beyond 200Nautical Miles from the Nicaraguan Coast)。在这两个国家之间的早期案件中,法院于2012年做出了一项判决,划定了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2013年9月16日,尼加拉瓜提交了提起最新诉讼的申请书,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布在法院2012年判决中确定的边界以外的大陆架区域内尼加拉瓜与哥伦比亚之间海洋边界的准确范围。法院在2022年10月4日发布的命令中表示,根据本案情况,在开始审议与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之间距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的科学问题之前,有必要在听取缔约方意见。
(七)国际法院司法研究员项目
国际法院邀请世界各地符合条件的大学提名2023-2024年司法研究员项目(Judicial Fellowship Programme)的候选人,该项目曾经被叫做高校实习生项目(University Traineeship Programme)。项目设立于1999年,目的是使刚毕业的法学毕业生能够获得在国际法院工作的专业经验。每年,来自世界各地的知名法学院和法学机构提名候选人参加该培训项目。法院将对所有候选人展开评选考查,每年最多接受15名司法研究员。
每位司法研究员将接受一名国际法院法官的指导。司法研究员项目旨在提高参与者对国际公法和国际法院程序的了解,让他们亲身参与国际法院的工作,并使他们能够在法官的监督下积累实际工作经验。司法研究员在法院法官的指导下,与法官的法律助理一起进行全职工作。具体来说,司法研究员可以参加法院的公开听证会,参与研究和撰写未决案件的法律问题备忘录或事实问题备忘录,同时履行法官指派的其他任务。司法研究员的工作期限约为十个月,从每年的9月初持续到次年6月。
在候选人资格和考核标准上,国际法院强烈鼓励各大学提名那些在法律研究方面成绩优异,以及在学习或工作对国际公法表现出强烈兴趣的候选人。法院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法语,因此候选人至少应掌握其中一种语言的阅读、写作和口语技能,在此基础上同时掌握第二种官方语言将会成为一种加分项。在年龄限制上,候选人在申请参加司法研究员项目时应不满31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放弃这一要求)。国际法院鼓励各大学提名多位候选人,但各大学也可以选择只提名一名候选人。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对候选人进行评选时,会倾向于选择来自不同国籍的候选人。法院不接受个人的申请,所有候选人必须通过大学进行提名。
根据联合国大会的第75/129号决议,联合国秘书长于2021年4月为国际法院司法研究员项目设立了专门信托基金。该信托基金的目的是向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候选人提供资金援助,从而改善司法研究员项目中参与者的国别代表性以及语言多样性。简单来说,信托基金奖就是旨在帮助由发展中国家大学提名的候选人,因为这些大学往往不具备提供资金支持的能力。
(八)琼·E·多诺霍院长在联合国大会期间发表讲话
2023年10月27日,国际法院院长琼·E·多诺霍法官阁下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表讲话,主要介绍了国际法院2022-2023年的年度司法报告。此外,琼·E·多诺霍院长还在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上发表了演讲。琼·E·多诺霍院长在讲话时指出,目前国际法院有20起案件待决,其中7起是在本报告年度内提起的,7起案件中有5起属于争议案件,另外2起是请求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的案件。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反映了世界各地区国家的各种法律争端,这些争端提出了很多关系到全人类国际法问题,包括领土和海洋划界、人权、国际不法行为赔偿、环境保护以及国家的司法管辖豁免。同时, 琼·E·多诺霍院长介绍到,自2022年8月1日(年度报告所涉期间的开始期)以来,法院已就9起案件举行了听证会,并作出了3项关于案情实质的判决、1项关于初步反对意见的判决、2项关于指示临时措施的命令、2项关于请求修改先前实施的临时措施的命令以及1项关于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63条接受干预声明的命令。
琼·E·多诺霍院长随后宣布,法院最近颁布了某些修正案以完善《国际法院规约》,旨在落实国际法院内部有关司法实践的决议,并且提高国际法院的性别包容性。她强调,“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有责任通过其官方文件中用语来维护联合国在促进性别平等和克服性别偏见方面的努力”。琼·E·多诺霍院长还提请参会人员注意两类修正案。首先,《国际法院规约》需要删除暗示某些国家是“文明国家”而另一些国家不是的措辞。其次,整个《国际法院规约》以性别包容的方式制定宪章。事实上,法院本身刚刚完成了《国际法院规约》、《关于法院内部司法实践的决议》和《实践指示》的更新过程,以使用我们两种官方语言法语和英语的性别包容措辞。
随后,琼·E·多诺霍法官赞扬了国际法院司法研究员方案信托基金,该基金是联合国秘书长应大会要求于2021年设立的。琼·E·多诺霍法官表示,2023-2024年的15名司法研究员中,有3名通过该基金领取津贴。她表示希望“各国、国际组织、个人和其他实体继续为这一出色的信托基金提供财政支持。
(九)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选举出五名新的国际法院法官
国际法院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选举产生,共有15名,每位法官任期九年。候选人必须获得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的绝对多数票才能成功当选国际法院法官。为了确保在任法官的连续性,国际法院每三年选举5名新法官,法官有资格连选连任。
2023年是国际法院的选举年,11月10日,博格丹-卢西安·奥雷斯库(Bogdan-Lucian Aurescu)先生(罗马尼亚)、萨拉·赫尔·克利夫兰(Sarah Hull Cleveland)女士(美利坚合众国)、胡安·曼努埃尔·戈麦斯·罗夫莱多·韦尔杜斯科(Juan Manuel Gómez Robledo Verduzco)先生(墨西哥)和戴尔·特拉迪(Dire Tladi)先生(南非)当选为法院新法官,希拉里·查尔斯沃斯(Hilary Charlesworth)(澳大利亚)再次当选为法院法官。新选举出的法官任期九年,将从2024年2月6日开始任职。到2024年2月,新组建的法院将从其15名成员中选举一名院长和一名副院长,任期三年。
根据《法院规约》第2条,基于“不分国籍”的原则,法官从德高望重、具备各自国家担任最高司法职务资格的人中选举产生,或者是从公认的具有卓越的国际法能力法学专家中选举产生。《规约》第九条进一步要求,“应当保证世界主要文明形式和主要法律制度在整体上的代表性”。法院的两名法官不得具有同一国籍,提交候选人《法院规约》的所有缔约国(目前有193个)都有权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不是由政府直接提名的,而是由常设仲裁法院(PCA)中的国家团体提名。对于未参加常设仲裁法院的国家,由类似构成的国家团体提名。设在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设立的。这些公约的每个缔约国都有一个最多由四名法学家组成的国家小组,他们可以应邀担任公约规定的仲裁庭成员。当进行填补国际法院空缺的选举时,每个国家组最多可提名四名候选人,其中本国国籍的候选人不得超过两名。其余候选人可以来自任何其他国家,候选人姓名必须通报联合国秘书长。
法院法官由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通过平行程序选举产生。两个机构同时投票,但彼此独立。这一制度旨在尽可能确保一个机构的投票不影响另一个机构的投票。为了当选,候选人必须在大会和安理会均获得绝对多数票。目前,在大会193票中得97票即构成绝对多数。在安全理事会,选举不适用否决权,也不对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的投票作区分,十五票中得八票即构成绝对多数。
(十)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选举出五名新的国际法院法官
2023年12月29日,南非请求国际法院发出紧急命令,宣布以色列在加沙镇压哈马斯组织时违反了1948年《种族灭绝公约》规定的义务。南非提交的文件称,以色列违反了《种族灭绝公约》,该条约规定:“试图全部或部分毁灭一个民族是犯罪行为”。南非要求法院发布临时或短期措施,命令以色列停止在加沙的军事行动,强调必须防止巴勒斯坦人民的权利受到进一步、严重和无法弥补的损害。以色列外交部回应称,该诉讼“毫无根据”。
几十年来,南非一直支持巴勒斯坦人在以色列占领的领土上建国,将巴勒斯坦人的困境与南非种族隔离时代的困境进行了比较,但以色列强烈否认这一对比。海牙的另一家法院——国际刑事法院正在单独调查加沙和约旦河西岸据称发生的暴行,但尚未指明任何嫌疑人。以色列不是国际刑事法院成员,拒绝接受其管辖权。
南非指责以色列战争,向法院提出的申请是南非施压的最新举措。南非国际关系与合作部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政府于周五提交了针对以色列的申请。南非国际关系与合作部在一份声明中表示:“以色列,特别是自2023年10月7日以来,并未停止实施种族灭绝行为,也未能停止直接公开煽动种族灭绝的行为。”在对南非诉讼的首次回应中,以色列外交部指责哈马斯应对加沙地带巴勒斯坦人的苦难负责,将他们用作人盾并窃取他们的人道主义援助,但哈马斯否认了这一指控。以色列外交部声明称:“以色列已明确表示,加沙地带的居民不是敌人,并正在尽一切努力减少对非相关人员的伤害。”巴勒斯坦的建国地位受到争议,但被法院视为具有“观察员国”地位,该国表示欢迎南非的诉讼。巴勒斯坦外交部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法院必须立即采取行动保护巴勒斯坦人民,并呼吁占领国以色列停止袭击。”
加沙地带卫生部门当地时间12月30日发表声明称,自10月7日本轮巴以冲突爆发以来,已有至少21672名巴勒斯坦人在以色列对加沙地带的军事行动中死亡,另有56165人受伤。在一天内加沙地带就有165名巴勒斯坦人在以色列发动的军事行动中死亡,另有250人受伤。
(十一)国际法院以压倒性多数裁定采取临时措施避免以色列在加沙的行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2023年10月7日,20多名巴勒斯坦武装人员进入以色列境内,与以军发生冲突,巴勒斯坦伊斯兰抵抗运动(哈马斯)当天发表声明,宣布对以色列采取新一轮军事行动。以色列国防军于11月2日正式对加沙地带宣战,开启了一场大规模军事行动。随着以色列军事行动升级,巴勒斯坦卫生部发言人阿什拉夫·库德拉当地时间21日表示,在以色列对加沙发动的三个多月的军事行动中,死亡人数已超过2.5万人。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谴责以色列,并称冲突造成巴勒斯坦民众死亡“令人心碎”。
在南非向国际法院就该次冲突提起的以色列种族灭绝案件中,2024年1月26日国际法院发布初步判决和紧急命令,要求以色列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在加沙地带出现种族灭绝行为。国际法院认为这一主张有足够的依据,加沙巴勒斯坦平民在遭到以色列军队轰炸和围困时所遭受的巨大苦难,如果国际法院不进行干预,加沙地带的人道主义危机可能会变得更加严重。
国际法院的简短裁决并未深入探讨事实争议,但含蓄地否定了以色列辩护理由的正当性。以色列强调,哈马斯使用平民作为军事行动的掩护并在人口稠密地区进行战斗,对平民的伤害由哈马斯蓄意导致的。但国际法院认为这些事实不足以正当化在人口稠密地区投掷2000磅巨型炸弹的做法。国际法院向以色列政府发出了六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命令,要求其遵守,而整个过程可能会很漫长。因为以色列很容易忽视这些要求——国际法院没有真正的执行机制——尽管以色列已经表示会遵守国际法院的裁定。
裁定中的许多措施得到了绝大多数法官的批准,一名以色列法官甚至都支持了六项强制令中的两项。国际法院院长琼·E·多诺霍法官要求以色列“防止其军队实施一切种族灭绝行为”,并“惩罚政客和其他公众人物直接公开煽动实施种族灭绝的行为”。她强调必须允许加沙提供“迫切需要的基本服务和人道主义援助”。她还命令以色列“防止销毁”与此案相关的证据。以色列还必须在一个月内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其为遵守规定所做的一切。
琼·E·多诺霍法官在听证会上表示:“国际法院认为,在国际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前,加沙地带灾难性的人道主义局势面临进一步恶化的严重风险。”这只是南非针对以色列提起的诉讼的第一阶段,现在此案有望成为一场复杂的、长达数年的法律战。但这并不意味着它认为以色列犯有种族灭绝罪。
(十二)国际法院采取临时措施裁定为巴勒斯坦的平民带来了希望
国际法院认为以色列的行为可能构成种族灭绝,并发布了六项临时措施,命令以色列在其权力范围内采取一切措施防止种族灭绝行为,包括防止和惩罚煽动种族灭绝的行为,确保被围困在加沙的巴勒斯坦人能够获得援助和服务。
联合国专家2024年1月31日表示,国际法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保护了在加沙遭受大规模杀戮、伤害和无法弥补的创伤的平民。这一裁决是巴勒斯坦人民数十年来争取正义斗争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以色列军队每天都会杀害数百名巴勒斯坦人(主要是妇女和儿童),过去三个月有26751人死亡,这相当于巴勒斯坦总人口的1%以上。专家们表示,10月7日以来的这段时期是巴勒斯坦和以色列历史上最严峻的时期之一。
鉴于当地的严峻局势和法院的谨慎措辞,国际法院认为实施临时措施的最有效方法是立即停火。在国际法院审理过程中,南非称以色列在哈马斯和巴勒斯坦武装组织发动的袭击造成1200人死亡、多人受伤后,于10月8日开始对加沙进行军事袭击,违反了《灭绝种族罪公约》规定的义务。袭击中还有240人被劫持为人质。在本月初期的听证会上,以色列寻求国际法院法官驳回此案,但于1月26日被拒绝。法院认为,以色列不能继续轰炸加沙人民,使他们流离失所和挨饿。
国际法院重申,包括哈马斯在内的冲突各方仍然受到国际人道法的约束,并呼吁释放人质。专家表示:“他们的命运仍然未知,这对于渴望其安全返回的家庭来说是一种痛苦。“在随后不断升级的暴力事件中,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无效或缺失,以及联合国论坛的政治化,而国际法院的命令使天平向基于正义和国际法的全球秩序倾斜,专家们表示:“这是巴勒斯坦人和以色列人之间持久和平与稳定的唯一基础。”
鉴于局势的紧迫性以及加沙人民面临无法弥补伤害的现实风险,专家们还敦促《灭绝种族罪公约》缔约国恪守防止种族灭绝的义务,采取一切力所能及的措施,确保《公约》的实施。专家们还强调民间社会在落实这一裁决方面能够发挥关键作用。
(十三)国际法院审理基辅试图对莫斯科提起全面诉讼
联合国国际法院2024年2月初表示,它有权就乌克兰要求宣布基辅不对种族灭绝负责的请求做出裁决。乌克兰的案例基于1948年《种族灭绝公约》,基辅和莫斯科均已批准该公约。该公约包括一项规定,根据其规定发生争端的国家可以将该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俄罗斯否认存在争端,乌克兰也否认这一立场。该裁决与乌克兰提起的一起案件有关,该案件指控莫斯科捏造在卢甘斯克和顿涅茨克东部地区犯有种族灭绝罪的说法,以此作为2022年入侵的借口,违反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1948年《种族灭绝公约》。
乌克兰还指责莫斯科“策划种族灭绝行为”。“在本案中,即使俄罗斯联邦恶意指控乌克兰犯有种族灭绝罪,并以此为借口对其采取了某些措施,正如被告(乌克兰)所辩称的那样,这本身并不构成违反《宪法》的行为。 ”法院院长琼·E·多诺霍(Joan E. Donoghue)表示,“这是《种族灭绝公约》规定的义务”。法院表示,它对乌克兰案件的其他两个方面没有管辖权,即声称俄罗斯的入侵本身违反了1948年《种族灭绝公约》。莫斯科拒绝了这些指控,并于去年辩称,法院应该在考虑基辅指控的实质之前驳回此案。
在九月的听证会上,莫斯科法律团队的负责人称乌克兰的案件“存在无可救药的缺陷,并且与该法院长期以来的判例不一致”。莫斯科法律团队的另一名成员西恩霍·伊(Sienho Yee)9月告诉法官,俄罗斯没有利用种族灭绝公约来为其在乌克兰的军事行动辩护,称这些行动“是基于自决权和(俄罗斯)固有的自我权利防御”。在同一次听证会上,乌克兰谴责莫斯科公然藐视法院停止入侵的临时命令。
早在2022年3月,法院命令俄罗斯停止在乌克兰的军事行动,而法律诉讼则在战争的最初几周内继续进行。“俄罗斯的蔑视也是对本法院权威的攻击。俄罗斯向我们的城市发射的每一枚导弹都是对本法院的蔑视,”乌克兰法律团队负责人安东·科里涅维奇(Anton Korynevych)告诉由16名法官组成的小组。法院法官在裁决两国之间的另一起案件时谴责了俄罗斯的入侵,该案件与2014年以来乌克兰东部的袭击事件以及所吞并的克里米亚有关。
法院现在将继续讨论乌克兰论点的实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最终决定可能还需要数年时间。
(十二)国际法院审理基辅试图对莫斯科提起全面诉讼
墨西哥在联合国国际法院指控厄瓜多尔公然违反国际法,声称冲击墨西哥驻基多大使馆逮捕刚获得墨西哥前副总统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辩护理由。
4月5日的突袭发生在墨西哥向前副总统豪尔赫·格拉斯提供庇护数小时后,此次突袭加剧了自去年12月被定罪的逃犯格拉斯在大使馆避难以来两国之间的紧张关系。
拉丁美洲各国领导人谴责这次突袭违反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墨西哥外交部法律顾问亚历杭德罗·塞洛里奥·阿尔坎塔拉告诉法庭:“国际法中有一些界限是不能逾越的。遗憾的是,厄瓜多尔共和国已经逾越了这些界限。“厄瓜多尔采取的行动不仅超越了既定的国际法界限,而且还开创了一个令人不安的先例,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反响。”
“厄瓜多尔当局强行闯入墨西哥大使馆,对我们的外交使团成员实施无理暴力,并公然为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解,这些都清楚地表明厄瓜多尔无视基本、普遍接受和长期存在的准则。”厄瓜多尔表示,格拉斯被通缉是因为腐败定罪,而不是出于政治原因,并辩称墨西哥向被定罪的罪犯提供庇护本身就违反了《维也纳公约》。但塞洛里奥周二声称,“国际法中没有任何规则可以取消墨西哥大使馆的不可侵犯性,也没有标准可以将这次袭击称为合法行动。”
国际法院两个上午的初步听证会的重点是墨西哥要求在案件通过法院审理期间实施临时命令(称为临时措施),这一过程可能需要数月时间。预计厄瓜多尔将于周三做出回应。墨西哥寻求的措施之一是,要求法院命令厄瓜多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为外交场所提供全面保护和安全”,防止任何进一步的入侵。它还希望厄瓜多尔允许墨西哥清理其外交场所和驻该国外交官的住所。墨西哥在4月11日提起的诉讼中还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并暂停厄瓜多尔在联合国的会员资格。周一,厄瓜多尔还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墨西哥利用其大使馆“保护格拉斯先生免受厄瓜多尔刑法的制裁”,并称这些行为“构成了对外交使团使馆的公然滥用”。它要求法院裁定墨西哥的行为违反了多项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