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涉外法治”概念内涵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Accurately Grasping the Concept of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to Promote the Domestic Rule of Law and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in a Coordinated Manner
发布时间:2022-07-31 来源:《武大国际法评论》 作者:黄惠康 责任编辑:刘雨馨、徐鑫骥(浙江大学)

作者:黄惠康,法学博士,国际法教授,资深外交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

编辑:刘雨馨(“立学术”栏目编译员,浙江大学外国语学院国际组织与国际交流专业21级硕士生)

审校:徐鑫骥(“立学术”栏目编译员,浙江大学外国语学院国际组织与国际交流专业21级硕士生)

来源:黄惠康.准确把握“涉外法治”概念内涵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J].武大国际法评论,2022,6(01):1-20.DOI:10.13871/j.cnki.whuilr.2022.01.002.

 

【期刊简介】

《武大国际法评论》是武汉大学主办,由首批国家高端智库、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编辑的法学理论刊物。2021年复合影响因子为2.240,综合影响因子为0.906。《武大国际法评论》旨在以理性的目光,洞察当代国际社会发展的各种事件;以开放的胸怀,容纳各种针砭时弊的学说;以务实的精神,开拓国际法研究与发展的新领域,为我国的涉外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或业务参考,主打栏目有:特稿、专论、海洋法专题、国际法案例研究。

 

【文章导读】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自习总书记2020年提出“涉外法治”以来,国际法学界掀起了对其相关问题研究的热潮,但是学界对于“涉外法治”的内涵和外延的认知存在一定的偏差,甚至出现了“涉外法治”泛化的现象。

    本文作者即基于该背景,从“涉外法治”概念的时代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对准确理解和把握“涉外法治”概念的内涵做出高屋建瓴的阐述,厘清“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的相互关系,进而对如何统筹推进,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探讨。

 

【内容概览】

一、“涉外法治”概念应运而生的时代逻辑: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两个大局”是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基于对国情世情的深刻认识作出的重大战略判断,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经验,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则是统筹“两个大局”理念在法治领域的体现,也是学界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一把钥匙。

站在两个大局相互联系的高度,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两类规则”,“涉外法治”概念由此而生,在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中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战略举措由此出发。

 

二、“涉外法治”概念的理论逻辑: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飞跃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术语中,“涉外法治”是一个较新颖的概念,其形成经历了几个不同发展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之一。

全球视角:从“法制”到“法治”。法制(legal system),是一个相对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的简称,重在法律和制度本身的实际存在。法治(rule of law),是一个相对动态的概念,是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系统化社会价值体系和国家治理方式,包含“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等治国理念和“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符合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规律。

中国实践之一: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决策,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道路。但从“法制”到“法治”,我国却经历了 20 年艰难曲折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发展历程。1999 3 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决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中国实践之二:从“基本方针”到“基本方略”。与上述“法制”升华为“法治”的发展相适应,“依法治国”也从党的“基本方针”升华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2018年,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将原序言中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从国家根本大法上完成了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推进工作的“基本方针”到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根本转型。

 

三、涉外法治”概念的实践逻辑: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涉外法治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与国内法治相比,涉外法治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涉外领域立法的数量仍然较少,尚未形成完善的涉外法律布局;一些政策性法规缺乏透明度,涉外执法司法的能力和水平亟待加强;现有涉外法律人才的数量和质量也难以适应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历史进程等。

在国际层面,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加速演变,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竞争空前激烈,气候变化、疫情防控等全球性问题对人类社会带来的影响前所未有,共建“一带一路”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的政治、经济、安全、外交、法律等方面的投资风险在逐步累积和显现。因此,因应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反对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围堵和打压,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也对涉外法治建设提出新要求。

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2021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进一步明确规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国际经济、政治、社会事务,完善涉外法律和规则体系,补齐短板,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

 

四、准确理解和把握“涉外法治”概念的内涵

“涉外法治”是一个新概念,内涵十分丰富。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首先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涉外法治”概念的内涵,尤其是与“国内法治”以及“国际法治”的相互关系。

“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内法治一起构成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概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调整涉外法律关系的理念、原则、制度、规则的总和,包括涉外立法、涉外执法、涉外司法、涉外法律服务、中外司法合作等方面。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逻辑和核心要义之一。作为国家法治中的涉外一翼,涉外法治在国家法治和国际法治这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之间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涉外法治”概念并未改变国内法与国际法“二元分立”的大格局,“涉外法治”本质上仍是国内法治的一部分。涉外法治虽有部分内容与国际法治重叠,但并非全部。涉外法治中的许多法律法规只是国内法中涉外法律关系的调整,是独立于国际法存在的,其立法的依据是本国宪法或相关国内法律,适用范围也仅限于本国域内,并不必然涉及国际法的适用;同理,“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的判断也只是部分周延,因为涉外立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并非都延伸至域外。

 

五、坚持统筹推进,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建设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

加强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涉外法治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任务重。首先要“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其次要加强涉外立法的针对性,按照轻重缓急,加快制定和细化目前急需的涉外立法。

妥善解决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效力。首先,坚持“宪法至上”的原则。条约应该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其效力不应高于或等于宪法。其次,依据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将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条约分成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决定加入的条约,国务院批准、核准、接受或决定加入的条约,中央政府部门对外缔结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三大类,并分别赋予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等的法律效力。

加快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要建立统一的国内法域外适用法,明确规定我国民事、刑事法律的域外适用效力及适用的条件;要完善相应的国内法域外适用配套机制,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确保中国法律域外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要强化涉外执法司法,加强中国法域外适用的精确性、多样性和灵活性,健全现行法律域外适用的标准和程序,强化执法实践。

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涉外法治工作要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中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推动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法治化。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要继续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全球治理变革的引领者,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中国力量和中国方案。